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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成绩考核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生成绩考核是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和质量的重要方法,也是促进和激励学生学习的重要手段之一。为规范学生成绩考核及管理工作,促进考风和学风建设,不断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成绩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考核课程或教学环节(如理论教学、课程实验、课程实习、课程设计、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答辩、军训、专业集中生产劳动等)均应进行考核。考核方法可以采用笔试、口试、操作或作品评定等,也可综合使用;考核方式可以是开卷或闭卷。鼓励教师进行考试方法的改革。主讲教师提出的考核方法(方式)应在征得教研室主任同意,系(部)负责人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  课程考试原则上安排在期末进行,所有课程的考试均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课程考查可在课程教学结束时安排,考查方式由教研室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确定,并在考查前将考查试卷(方案)、考查时间、地点交系(部),系(部)汇总后送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对课程考查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考试课程在结束新课后,任课教师要及时做好考前的辅导答疑工作,指导学生全面进行复习,巩固所学知识,但不得以任何方式规定考试范围或指定重点。在考前一周,各位教师要按学籍管理规定逐个审核学生是否具备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并及时将不具备参考资格的学生名单分别报系(部)办和教务处。无考试资格的学生,一律不得参加考试。

第四条  命题与制卷

(一)已建立试题库的考试课程由教务处征求各教研室主任意见后直接组卷;未建立试题库的考试课程,由教研室安排该课程主讲教师命题(A、B两套试卷),经教研室主任、系(部)负责人对样卷逐级审核签字后送教务处;考查课程由任课教师命题。

(二)同一门课程的考试考查,应区别不同层次的教学对象,分别命题制卷和组考。

(三)理论课成绩考核,考试课程按 100 分钟题量命题,考查课程按 90 分钟题量命题;实践技能课成绩考核方式及题量,由系(部)根据课程特点确定。

(四)考试考查试题应有合理的难度和区分度,既要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基本概念、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同时要特别注重考核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一般要求“三基”部分占50% ,综合部分占35%—40% ,提高部分占10%—15% 。教研室主任必须严格按此要求审核把关。

(五)命题时要制定明确统一的标准答案(客观试题)或答案要点(主观试题),并由主讲教师将打印好的纸制样卷及标准答案(主观题为答案要点)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后交教务处。

(六)系(部)应积极配合教务处建立课程试题库或试卷库。

第五条  阅卷与成绩评定

(一)阅卷的时间和地点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二)评卷应坚持严格、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评分标准,严禁随意加分、送分或降分,一经发现,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三)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按四级记分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

(四)课程总评成绩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考查)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依据学生平时在课堂上的学习态度、回答问题、完成作业(含实验实习报告、课程设计等)的数量和质量等情况评定。课程总评成绩的评定必须严格执行学院的规定,评分结束后由任课教师填写成绩分析表,连同课程总评成绩一式两份,经系(部)审核盖章后,一份成绩单和成绩分析单自存教案,一份成绩单交教务处,一份成绩分析单交系(部)存档,并上学院学生成绩管理系统登录成绩。

(五)每门课程的考试试卷和考查样卷,由教务处统一归档保存至该专业教学班毕业后一年。

第六条  成绩管理

(一)为便于系(部)全面了解、掌握教师教学和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学生的课程考试考查成绩(包括成绩分析表)由任课教师先交系(部)进行分析审核,再由系(部)汇总报教务处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学生成绩上报教务处后,任何人均不得再修改。

(二)系(部)在审核课程考核成绩时,对非正态分布的课程成绩应组织本系(部)骨干教师进行分析,查明原因并酌情处理。

(三)每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由专业所属系(部)组织班主任老师填写《学生成绩通知》,将学生一学年来的学习成绩连同操行表现情况向家长进行通报(学年第一学期只发补考通知),以便家长配合做好教育工作。

第七条  考试组织与考试纪律

(一)考试期间,由教务处、各系(部)、院办公室、学生工作处、保卫处等单位组成考试办公室(设教务处),负责整个考试过程中的统一组织与协调工作、收集各考场情况、及时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二)考试办公室在每栋教学楼安排保卫人员,负责考试场所的封闭管理,维持考区的秩序,阻止其他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区。

(三)安排巡考人员,负责对考试情况进行巡查,并按要求填写《考场巡考情况登记表》,于考试结束当天交考试办公室。巡考人员的职责如下:

1. 维持考试场所的秩序;

2. 巡查学生考试情况,发现考生作弊现象,交由所属考场监考老师按作弊处理,同时在《考场巡考情况登记表》上进行登记;

3. 巡查考场监考情况,发现监考老师有违反监考工作纪律的现象及时纠正,并在《考场巡考情况登记表》上进行登记;

4. 承担机动监考任务。

(四)40人以下的考场安排2名监考人员,40人以上的原则上进行分班考试,不进行分班的需安排到梯形教室考试,根据参加考试的学生人数增加监考人员数量。

(五)按照考试课程归属原则,由教务处将监考任务分配到各系(部),由各系(部)确定好监考人员后交教务处统一安排监考工作。

(六)监考或巡考人员一经发现学生作弊(含协同作弊)行为,应立即令其停止考试,退出考场,没收试卷,当场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在《考场记载单》上详细记录学生作弊情况并签字;教师在评卷过程中,对认定有作弊行为的课程成绩应记为无效。

(七)对于作弊的学生,学院将以考场记录为准,根据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并及时公布处分决定。

第八条  考场规则

(一)考试有效证件是学生证或身份证,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各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考试、补考或重考时须加带有关凭据。

(二)考生必须携带有效证件按时进入指定考场,按指定座位入座后将有效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检查。

(三)除开卷考试外,考生不得将书籍、笔记本、作业本、电子辞典等任何与考试有关的物品带入考场。已带入考场的应按监考教师指定地点存放。考生进入考场后,必须关闭所有通讯工具。 凡违反以上规定,一经发现,按作弊处理。

(四)学生因不可抗拒因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或辅导员)和系(部)学生工作办公室核实情况,经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缓考手续。

(五)考生需在考试前做好一切准备,提前 10 分钟进入考场。迟到 30 分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开考 30 分钟后方能交卷离场。考试中途不得擅自离开考场,特殊情况需经监考老师同意并陪同往返。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起立,将试卷翻放在课桌上,等待监考教师收齐试卷后方可离开考场。提前交卷的考生可把考卷送到讲台上或交监考老师。

(六)考生答题一律使用黑、蓝色的钢笔或圆珠笔书写(需用铅笔画图或填涂答题卡的除外),字迹应工整、清晰。考试时,使用监考老师统一发放的草稿纸。考生在答卷前应于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好自己的班次、姓名和学号(不能写在密封线外)。

(七)保持考场肃静,考生对试题有疑难时,不得向监考老师询问。但遇到不涉及考试内容(如试卷分发、装订错误或字迹模糊等)的问题,可举手询问,由监考老师公开答复。

(八)考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及附近逗留、谈论。

第九条  监考程序

(一)监考教师于考试开始前三十分钟,到考试办公室指定的地点领取试卷,在考试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并在十分钟内完成如下工作:宣讲《考试规则》;调整考生座位,使每位考生之间保持合理的间距;收取考生所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开卷考试除外)。

(二)监考教师在做好上述工作后,可于开考前五分钟发试卷(试题)。发试卷前应向学生展示试卷袋密封条,并当众折封,对试题的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学生对试题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经查实后就字答复。开考后十五分钟内检查学生证件,监考教师必须辨别证件真伪,核对考生证件上的照片是否与考生本人相符,试卷上所填写的姓名是否与考生证件姓名相符,其他情况是否与本考场考试安排相符,以确认考生考试资格。证件不合格(伪造证件、无照片的证件)、不齐全者,不得允许考试。开考后,发现证件疑问时,区分情况作作弊或清退离场处理,收缴试卷并在试卷和《考场记载单》上进行登记。

(三)监考老师发现考生作弊须详细登记,并于考试结束后及时报告教务处。

(四)考生提前交试卷时,监考教师必须检查试卷是否完整,密封线内项目是否填齐,同时收缴考生草稿纸。

(五)监考教师应集中精力监考,不准擅离职守,在考场内不准吸烟、谈笑及其它与监考无关的事情等。考试结束后按要求认真清点试卷份数,如实填写《考场记载单》,并及时交到考试办公室。

第十条  考生违纪的处理

(一)违反考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监考老师进行登记并令其离开考场,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

1. 迟到 30 分钟以上或不按规定带有效证件,取消当场考试资格者;

2. 不按指定考场和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考试中不听从监考教师指挥,擅自挪动座位者;

3. 不服从监考老师指挥,无理取闹者;

4. 不按规定时间交卷,故意拖延者。

(二)违反考场纪律,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监考老师进行登记并令其离开考场,其试卷作废,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取消第一次补考资格,视情节按《学生管理规定》和《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1. 夹带书籍、笔记、资料、小抄等物品参加考试(不论看与否,开卷考试除外);

2. 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不论看与否);

3. 互相交换试卷者(双方);

4. 交头接耳或传递纸条(如被动方不理睬、不接受纸条,被动方可不判作弊);

5. 偷看他人试卷或为偷看提供便利;

6. 未经监考老师同意,擅自打开抽屉;

7. 未经监考老师同意擅自离开考场,或携带试卷离开考场;

8. 旷考;

9. 其它作弊行为。

(三)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学生管理规定》和《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 盗窃试卷或试卷答案;

2. 用电子通讯设备(如手机等)获得答题信息;

3. 请他人代考或代替他人考试;

4. 有组织作弊行为的首要人员。

5. 作弊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